本報訊(記者陳昂文圖)今年5月,本報報道了我市警方成功破獲一起對省內鹽業(yè)市場有重大影響的非法經營案,我市一家商行負責人在未取得食鹽批發(fā)許可證的情況下,從事劣質食鹽批發(fā)銷售,警方當場查獲異味不合格鹽近29噸。
近日,禹會區(qū)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錢某非法經營罪進行了一審判決,被告人錢某犯非法經營罪。鑒于被告人錢某犯罪情節(jié)較輕,確有悔改表現,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(qū)沒有重大不良影響。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;查獲的食鹽、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。該案也是《鹽業(yè)體制改革方案》正式實施后,我省當年查處,當年判決的非法經營食鹽第一案。
經審理查明:被告人錢某經營我市一家個體酒類商行,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的零售。2017年4月,錢某在未取得食鹽銷售許可的情況下,從河南平頂山神鷹鹽業(yè)有限公司購買食鹽,并對外銷售。5月5日,我市鹽務管理局在位于我市華光大道附近一處倉庫內查獲上述公司“異味鹽”25.5噸,后于5月10日查獲該商行召回的“異味鹽”3.46噸。5月11日,蚌埠市產品質量監(jiān)督檢測中心對上述食鹽抽樣檢驗,檢驗結果為有異味,單項判定不合格。案發(fā)后,被告人錢某主動投案,并如實供述如上犯罪事實。被告人錢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,并自愿認罪。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也均不持異議。
被告人錢某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,并自愿認罪。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也均不持異議,同時辯稱:被告人錢某無犯罪前科,系初犯、偶犯;其銷售的食鹽幾乎被及時追回,沒有造成其他影響;案發(fā)后,錢某主動投案,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,是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禹會區(qū)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錢某未取得食鹽銷售許可,非法經營食鹽,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、充分,罪名成立,應予以支持。被告人錢某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
蚌埠市鹽務局局長邱軍介紹,該案是今年年初《鹽業(yè)體制改革方案》后,當年查處,當年判決的安徽省首例非法經營食鹽案,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。此外,國家對食鹽專營,實行批發(fā)許可制度,各類無食鹽批發(fā)許可證的商貿流通企業(yè)不得從事食鹽批發(fā)業(yè)務,無證批發(fā)屬違法行為,超過20噸的涉嫌犯罪。
需要提醒的是,市民在購買食鹽時應該到正規(guī)超市、商店購買。同時,農貿市場,集鎮(zhèn)、農村小商店經營者一定要從正規(guī)的渠道購進食鹽,并且要索票索證。對主動上門推銷、價格較便宜的鹽品,要謹慎對待,以防不合格食鹽流向餐桌。